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法行政工作,及时掌握全区各级各部门情况,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陕政发〔〕63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第一条依法行政报告的主体:
依法行政报告的主体为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
第二条依法行政报告的内容:
(一)推进依法行政进展情况,包括主要措施和主要成效。
1.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情况;
2.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情况;
3.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情况;
第五条依法行政报告的要求:
(一)根据《纲要》和《决定》的要求,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加强对本地、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督促落实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督促落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确保《纲要》和《决定》得到全面正确执行。
(二)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要落实具体负责依法行政报告工作的人员,切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情况报告工作。
(三)报告内容要实事求是,既要有措施、成效,也要有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做到客观、真实。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