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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定密管理工作汇报(共4篇)

字数:2622字 发布时间:2021-05-27 浏览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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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某法院定密细则

XX法[2010]81号

关于印发《XX人民法院定密细则》的通知

各庭、室、处、队:

为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依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制定《XX人民法院定密细则》。 经本院保密工作领导组研究同意,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秘密及密级范围

第一条 法院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法院工作中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分为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 第二条

绝密级事项:

一、省法院就审理具有特别重大影响案件的内部重要原则、政策、指示、决定、部署、方案和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对重大问题的请示、报告、批复。

本细则所指的“具有特别重大影响案件”是指下列案件:

(一)在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二)关系国家主权和国家重大利益的涉外案件;

(三)关系国家内政、外交工作的非常敏感的案件;

(四)可能在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引起社会动乱,影响社会稳定或激化民族矛盾的案件;

(五)涉及党和国家重要干部的重大刑事案件。

二、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具有特别重大影响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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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密级和保密期限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具体是:(1)该事项泄露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的;(2)因工作需要原接触范围需要作很大改变的;(3)上级机关在"情况紧急时"的变更。

23、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由哪个部门定?

(1)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保密期限届满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 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决定。(2)对变更密级权有特殊规定的变更。指:确需长于保密"基本期限"或需要短于规定保密"最短期限"的变更,应当由原确定密级 和保密期限的机关逐级报至制定《保密范围》的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批准,批准前仍按原密级和保密期限管理。

24、如何解密?

解密意味着该事项不再是国家秘密。

(1)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无须办理任何手续。

(2)该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如该事项公布后无损于或更有利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或由于"情况紧急时"由上级机关直接解密 的。但在对外交往中,根据实际需要,合法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的某一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且对方愿依法承担保密义务,不能视为解密,而只是扩大了相应的接触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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