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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诉人出席法庭辩论的规范要求

字数:2817字 发布时间:2021-04-23 浏览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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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公正义务与指控追诉职能有机统一

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不仅是一项普遍认可的国际准则,而且在中国大陆也具有完备的法律依据,其基本内涵是坚持客观立场,忠实于事实真相,实现司法公正。具体包括: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全面审查和忠于事实真相、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提供证据、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等。

指控追诉职能的内涵在中国大陆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中被明确规定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客观公正义务和指控追诉职能是辩证统一、有机结合的关系:一方面,客观公正义务是公诉人履职的基本准则,应当贯穿于公诉人履行指控追诉职能的始终;另一方面,正确履行指控追诉职能也是客观公正义务的实现,二者辩证统一、有机结合。

公诉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是指控犯罪追诉职能的当然体现,但是如果与实现客观公正义务相脱离,则难以取得良好的出庭效果。实践中容易出现片面追求指控犯罪忽略指控客观公正性,或者在法庭上片面强调罪轻证据甚至放弃积极指控主张的情形,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未能处理好客观公正义务与指控追诉职能二者关系。

客观公正义务在法庭辩论中具体体现为:有罪的、罪重的、罪轻的证据和事实、法律适用意见均应当在法庭辩论中有所体现;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无论法定还是酌定量刑情节均应当表述;注重听取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吸收其合理成分。

如果说公正是法庭辩论的价值追求,那么理性就是法律人在法庭辩论中应当秉持的职业精神,特别是在一些大要案件的出庭公诉中,公诉人秉持公正、理性,坚持客观公正义务与积极指控追诉的有机统一,显得尤为重要。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案件中,客观公正义务与积极指控追诉的关系处理和把握会有所不同,二者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中国大陆刑事诉讼不断发展进步的过程。随着中国大陆刑事诉讼立法的进步,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庭审方式,充分发挥公诉人、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的作用。公诉人的客观公正义务得到进一步强调和重视,尤其是对法定从轻情节的审查和在指控时如实表述,成为履行指控犯罪职能时必不可少的一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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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辩论中,如果被告人、辩护人就法律适用问题观点不一致,公诉人分别答辩即可。但是如果被告人、辩护人是就事实问题发生观点分歧,公诉人则需要根据不同情形区分对待。如同前文所述的两种情形:一是被告人供述重于辩护人意见的。通常而言,这种情况较为少见,但在排除被告人故意作虚假供述如替人“顶罪”等前提下,公诉人可以利用这种有利于指控的局面,阐明被告人自愿合法有罪供述对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力较强,因其系案件事实亲历者。而辩护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系根据证据分析、判断、演绎得出,与客观事实是有一定差距的。从而提请合议庭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二是被告人供述轻于辩护人意见的,这是一种常见情况。辩护人在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更为理性的事实认定结论,符合其法定职责定位,也能够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公诉人只须在答辩时指出被告人供述可能因其自身利害关系而避重就轻,存在虚假供述可能性即可,答辩重点仍然应当放在控方证据体系的论证分析方面。

结语

法庭辩论犹如没有硝烟的战争,所争者却并非输赢,而是真相与正义。同理,公诉人不断磨砺法庭辩论技艺,也不是为一争高下,实是为了更好地守护公平正义。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当下中国大陆的司法体制改革正如火如荼。因此,不仅公诉人未来将面对不同之法庭辩论,而且公诉组织结构亦将伴随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一系列改革而发生变化。海峡两岸司法制度虽有不同,但毕竟同宗同源,若从公诉制度方面进行比较则不难发现仍有性质相通之处。故为此文,希望能求教于诸位公诉同仁。此稿从接受邀稿至完成时已跨年,也愿祝福与惦念能够跨越海峡,祝愿《检察新论》为更多两岸公诉同仁搭建起交流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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