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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字数:2716字 发布时间:2021-04-02 浏览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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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和促进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增强市民体质,制定了《哈尔滨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哈尔滨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增强市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 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及其管理。在本市暂住的人员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级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市民体育健身工作。

第四条 市民有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

市民在体育健身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坚持科学文明和因地制宜的原则。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利用体育健身活动,宣传封建迷信或者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施目标管理,为市民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把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应当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设和完善公共体育设施。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体育设施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条例所称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政府投资或筹集社会资金建造的,用于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运动场地、健身场所及体育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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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设施,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或者虽经审核批准,但未按规定标准建设的;

(四)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未按规定标准配套建设体育设施的,或者村镇新建居住区,未按规定标准建设体育场所的;

(五)侵占、损坏公共体育设施的。有前款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拆迁公共体育设施没有先行择地新建偿还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 体育、规划、建设、土地、房产、公安、教育、卫生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体育场所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衔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省有关昕证程序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昕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昕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昕证。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罚没票据的使用和罚没款项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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