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六文案

热门搜索: 发言稿

当前位置: 三一六文案 > 经典范文 > 应用文体 > 条据书信 >

浙江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

字数:2688字 发布时间:2021-04-06 浏览数:0
特色服务
本篇例文仅供参考,如需代写类似“浙江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文章,请点击立即约稿!
代写约稿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原则,指的是进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时必须遵循的准则。下文是浙江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财产的鉴定工作维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外商作价出资或者委托外商从境外购进的有形财产的鉴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管理全省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设在本省市(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管理所在地区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

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外商投资财产验资及有关的财务工作;市(地)、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财产验资及有关的财务工作。经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办理外商投资财产的验资工作。

第四条 境外投资者在本省举办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独资企业的,其作价出资或者受委托从境外购进有形财产的,应当在合同、协议中订明由商检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和价值鉴定的条款(独资企业的申请报告中也应列上此项内容)。没有此项条款或内容的,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第五条 委托外商从境外购进有形财产的,委托人在签订委托代购合同前,应就需要购进的有形财产的质量检验和价值鉴定条款向商检机构等有关部门进行咨询。

第六条 商检机构应对外商投资财产进行下列鉴定:

(一)对有形财产的现有价值进行鉴定;

(二)对有形财产中机器设备的品名、质量、数量、型号、规格、商标、新旧程度以及制造日期、国别或地区、制造厂家等进行鉴定;

(三)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引起的有形财产的损失情况进行鉴定;

温馨提示! 试读已结束,你需要支付 ¥0.90 元后才能查看付费内容 支付帮助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第一、农、林、牧、渔业

1. 木本食用油料、调料和工业原料的种植及开发、生产

2. 绿色、有机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干鲜果品、茶叶栽培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3. 糖料、果树、牧草等农作物栽培新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4. 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

5. 橡胶、油棕、剑麻、咖啡种植

6. 中药材种植、养殖(限于合资、合作)

7. 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

8. 林木(竹)营造及良种培育、多倍体树木新品种培育

9. 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10. 防治荒漠化及水土流失的植树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经营

11. 水产品养殖、深水网箱养殖、工厂化水产养殖、生态型海洋增养殖

第二、采矿业

1. 煤层气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限于合资、合作)

2. 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3. 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4. 提高原油采收率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应用(限于合资、合作)

5. 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资、合作)

6. 油页岩、油砂、重油、超重油等非常规石油资源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7. 铁矿、锰矿勘探、开采及选矿

8. 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的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及矿山生态恢复技术的综合应用

9. 页岩气、海底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限于合作)

上一篇:招聘启事样本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