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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字数:2734字 发布时间:2021-04-11 浏览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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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的管理,确保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落实,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泸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泸县行政区域内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的管理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县镇两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的管理,纳入目标考核范畴。

第二章 奖励范围、标准和经费来源

第四条 根据《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范围是: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包括原《独生子女证》,以下简称《光荣证》),且户籍在我县,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或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按每月夫妻双方总和为5元的标准,按月计算,每年一次性发放奖励金,直到子女年满18周岁止。

第六条 县镇两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实行专帐共同管理。县、镇财政分别设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专户”。

第七条 按上年度父母双方均为农村人口或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独生子女人数,按年人均60元的奖励标准安排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预算。其中,省市两级财政承担年人均15元、县级财政承担年人均5元,其余40元由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资金补足。

第三章 部门职责和奖金预决算管理

第八条 县镇两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奖励对象资料的收集、审核、公示、整理、汇总,商同级财政部门编制经费预算并按规定报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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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符合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的独生子女情况,与县财政局审定后将奖励人数于每年10月25日前报市财政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县财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上级下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后15日内,将县级财政负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并上级补助经费分配下达各镇。

第十三条 镇财政所、计划生育办公室在县下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文件通知后10日内,按申领核定人数,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及时通知奖励对象领取。

奖励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领取记录卡》(首次领取时在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记录卡)到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登记,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核对无误后,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领取记录卡》上填写发放记录,领取人签字后,以现金或上卡的形式一次性发放给奖励对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财政所在收到拨款30日内,将奖励金发放完毕。发放的原始支出凭证由镇财政所列报支出。

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分户台帐。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县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应会同县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对领取《光荣证》后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退回的奖励金,应上缴镇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个人申报、社会监督、专帐管理的工作机制,确保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泸县财政局和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从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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