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六文案

热门搜索: 发言稿

当前位置: 三一六文案 > 经典范文 > 应用文体 > 条据书信 >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全文

字数:2756字 发布时间:2021-05-09 浏览数:0
特色服务
本篇例文仅供参考,如需代写类似“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全文”文章,请点击立即约稿!
代写约稿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城域快速轨道系统等。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便捷、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领导,确定专门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财政、国土、环保、公安、价格、安监、城管、园林、人防、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实行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相结合。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实行特许经营,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补贴机制。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须交纳的各种规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第九条 建设和运营城市轨道交通,应当注重环境和生态保护,采取防噪声、防扬尘、防振动、防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温馨提示! 试读已结束,你需要支付 ¥0.90 元后才能查看付费内容 支付帮助

(五)合理设置自动售检票设备和人工售票窗口,提供售票、检票、充值、退票、补票等票务服务;

(六)提供安全、准点的运营服务,不得擅自停运。对调整首末班列车行车时间、临时调整停靠站点、列车延误以及需要清客、不停车通过站点等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乘客;

(七)在车站和列车上设置运营路线图,提供首末班列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方向、站点和换乘信息,及时播报运营线路、到站情况等内容;

(八)根据有关规定在车站内设置乘车、疏散、安全、消防、禁入等各类导向标识,在车站出入口五百米范围内的公交车站和主要路段等设立清晰醒目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导向标志,保持导向标识的正确、清晰、完整;

(九)保证无障碍设施设备完好,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需要乘客提供便利和服务;

(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广告设置合法、规范、文明,不得遮挡标志标识,不得影响车站行车和客运组织;

(十一)安排工作人员巡查,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采用多种形式向乘客宣传客运服务有关事项和安全知识;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价格管理的权限和程序规定进行,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三十一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票证乘车。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无票或者持无效票证乘车的,应当补交全程票价。禁止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的优惠乘车证件乘车。

第三十二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监督管理,会同交通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制定安全检查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置标准、人员配备标准、检查分类分级标准及操作规范,并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上一篇:教师上班迟到检讨书范文

下一篇:班干部工作上失职检讨书范文【三篇】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