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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字数:2681字 发布时间:2021-05-27 浏览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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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制定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下面是20xx年《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详细内容。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xx年1月30日天津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实现良好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以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为约束,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加强生态建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清洁生产,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第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建设、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村工作、商务、市容园林、公安、国土房管、规划、水务、海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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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九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接到对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违法案件,不依法查处或者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违反规定不公开大气环境相关信息的。

(四)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石油焦、各种可燃废物等;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相关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在道路上行驶的以汽油或者柴油为燃料的施工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机械,如拖拉机、打桩机、发电机等。

第九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人民政府负有大气污染防治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根据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的原则,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7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xx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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