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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字数:2725字 发布时间:2021-05-30 浏览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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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由于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导致了海洋资源的破坏和海洋环境的持续恶化。纵观全球,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屡屡发生,这与相关的海洋环境法律责任尤其是行政法律责任不能有效实现有密切关系。下文是海口市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欢迎阅读!

海口市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保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及时有效查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按分工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的防范、发生和治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污染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对环境污染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采取地方保护措施,不执行国家、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导致辖区或者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

(二)对依法作出的关于排污单位限期治理、限产、停业或者关闭的决定组织实施不力,造成严重污染的;

(三)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而为其办理立项、用地、规划、设计、证照等审批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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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动检查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积极挽回损失和影响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属实的;

(三)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节。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案件,认为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书面建议,并移送有关证据资料。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对建议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反馈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环境保护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并可以根据环境污染情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一条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不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对不作为的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事故、重大污染事故、特大污染事故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造成生态破坏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污染的类型

一次污染物

又称“原生污染物”。由污染源直接或间接排入环境的污染物。如排入洁净大气和水体内的化学毒物、病毒等。是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

二次污染物

也称“次生污染物”。由污染源排出的污染物(通常称“一次污染物”)在环境中演化而成的新污染物。往往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更为严重。如大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水蒸气相遇而生成的硫酸雾,其刺激作用比二氧化硫强十倍;发生光化学烟雾时,所产生的臭氧、甲醛和丙烯醛等二次污染物,对动植物和建筑材料有较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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