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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字数:2628字 发布时间:2021-05-31 浏览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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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制定了20xx年《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20xx年《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当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以下简称城镇社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办法》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第三条 《办法》实施后,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暂从城镇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其中城镇养老保险基金按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0.5%划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0.3%划转。

《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关于“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的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规定,在本市对有关社会保险费费率进行调整时再实行。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

第四条 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按《办法》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一)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二)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三)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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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本市失业补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第十四条 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为:

(一)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

(二)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400元;

(三) 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妊娠妇女人工流产所发生的医疗费,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第十五条 失业妇女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生育的,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补助金;其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等,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仍可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

第十六条 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个人缴纳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从业妇女领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在规定的享受期限内适逢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的,可按就高的原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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