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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字数:2691字 发布时间:2021-06-11 浏览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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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也是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和运用法定职权,对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占有、使用、利用土地的过程或者行为所进行的组织和管理活动。下文是上海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上海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市土地管理部门领导。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划、农业、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其所有权代表依法向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其中,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已经属于村民小组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小组提出申请。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公告。公告期间土地所有权没有争议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第五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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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中心城建设用地规模范围,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市外环线以内区域;

二、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市外环线以外的新城、中心镇、集镇、中心村和工业用地区等区域。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管理的管理内容

中国土地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在正确调整土地关系的基础上,根据国民经济各部门以及农村经济组织内部各业(农、林、牧、工、渔)综合发展的需要,合理组织土地利用,不断改善土地生态环境,提高土地生产率,使有限的土地资源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

土地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制定并执行土地法律、法规;

②查清各类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和利用状况,并给以综合的科学评价(见土地调查、土地评价);

③进行土地登记,颁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证书,以确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巩固和稳定土地使用的范围和秩序,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调动土地经营者合理利用土地、投资改造土地的积极性;

④建立和健全土地统计制度,以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为基层统计单位,按土地利用类别进行统计,逐级汇总,每年上报一次;

⑤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认真贯彻保护耕地的国策,并依法办理建设征用划拨土地的审批、登记手续(见土地法规);

⑥制订和实施土地利用规划;

⑦检查、监督土地利用情况,查处有关违法案件,调解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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