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已于20xx年12月14日经济南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xx年1月22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xx年2月2日起实施。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和发挥湿地生态功能,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对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进行了列举:
(一)放牧、烧荒、采挖湿地植物;
(二)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三)破坏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
(四)破坏、损毁、擅自移动湿地保护、监测设施和保护标志;
(五)建设与湿地保护和利用无关的建(构)筑物;
(六)擅自砍伐林木、挖沙取土、围垦、填埋湿地;
(七)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破坏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八)擅自引进外来物种、放生动物;
(九)擅自抽采、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水源或者阻截湿地与外围水系的联系;
(十)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法律责任的确认,在湿地保护范围内,由林业或者渔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从处罚措施来看,按照情节的严重性,罚款几百元至几万元不等,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迫在眉睫!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附:《条例》全文内容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
(一)擅自围垦、填埋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责令恢复原状,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挖沙取土的,处每立方米十元罚款; (三)擅自抽采、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水源或者阻截湿地与外围水系的联系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占用单位未按照湿地恢复方案进行恢复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恢复,所需费用由占用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的;在湿地公园周边区域内建设污染环境的生产设施、设置废弃物倾倒或者填埋场地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湿地保护规划,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建设建(构)筑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的; (三)发现违反湿地保护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对违法造成湿地严重污染制止不力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xx年2月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