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评价与监督检查等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权责相当的原则。
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严格控制,减少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影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保障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行政许可的实施应当便民高效、服务基层,优化行政管理方式。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统筹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机关负责对其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依照行政许可开展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监察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举报和投诉行政许可违法行为。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或者服务方式能够有效解决的;
(三)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许可,不及时主动沟通、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的;
(五)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对举报投诉行政许可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未依法保密的。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一)未制定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权限,设定或者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
(三)将同一行政许可事项或者环节、步骤拆分实施的;
(四)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经取消或者停止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或者没有纳入目录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五)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未经授权或者委托,实施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的;
(七)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人员、组织提供的服务的;
(八)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九)擅自收费或者未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适用本条例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