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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传真件的证明力

字数:2656字 发布时间:2021-09-16 浏览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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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数据电文、数据电文证据的概念

1.数据电文

我国关于数据电文的法律概念基本上源于《电子贸易示范法》,《电子签名法》第2条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②

2.数据电文证据

顾名思义,数据电文证据就是指用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它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电文证据,如电报、电传、传真;③另一种是电子证据,如电子交换数据、电子邮件等与计算机紧密联系的证据。④

电文证据是以电报、电传、传真等记载的思想内容事证明案件事实,具有书证的特点。⑤

二、 数据电文证据理论

1.数据电文证据学说

就数据电文证据定位问题,即数据电文证据究竟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类还是单独一类,人们先后提出了视听资料说、书证说、物证说、鉴定结论说、混合证据说和独立证据说等多种观点。⑥

2.数据电文证据原件理论

就数据电文证据是否具有原件形式问题,有人认为,电文证据中除电报外,电传、传真均不具有传统意义上的原件形式,仅是一种类似复印件的文本。⑦另有人提出了电文证据“拟制原件说”,并进一步说明合同传真件虽然不是电子数据本身,但属于发送意图使其具有与电子数据同等效力的复本,因此归为电子书证原件应不为错。⑧

前述数据电文证据“拟制原件说”的立论依据如下:

美国在《联邦证据规则》、《统一证据规则》等证据法典均规定“文书或录音的‘原件’是指该文书本身或录音本身,或者制作者或发行者意图使其具有同等效力的复本,如果数据被储存在计算机或类似装置里面,则任何可用肉眼阅读的、表明其能准确反映数据的打印物或其他的输出物,均为‘原件’”。联合国贸法会与加拿大立法者也持这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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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传真件证据的证明力

笔者认为,一份合同传真件证据能否作为定案根据,关键在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符合法定书面形式、原件形式、保存要求构成要件;二是具备法定的真实性因素;三是有其他证据相佐证。该三方面是层阶、递进关系,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该三个方面的合同传真件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结论 信息推动了社会发展进步,信息也同时推动了法治进程。为顺应时代发展,《电子签名法》应运而生,它突破了法律固有框架,率先规定了数据电文证据,该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在民商裁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笔者仅就数据电文证据中合同传真件证据作简要阐述,着重明示合同传真件证据原件形式、真实性认定及其应当适用的证据规则,以期为民商审判实务及我国未来的民事证据立法提供帮助,同时也期望与广大同仁共同探讨相关问题。

主要参考资料:

①《论电子证据的独立性》常怡/王健 中国民商法律网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③《浅析数据电文证据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陈立生 中国法院网

④《论电子证据的独立性》常怡/王健 中国民商法律网

⑤《浅析数据电文证据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陈立生 中国法院网

⑥《论电子证据的独立性》常怡/王健 中国民商法律网

⑦《浅析数据电文证据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陈立生 中国法院网

⑧《判定电子书证原件的新思维》刘品新 中国法院网

⑨同上

⑩《关于我国制定统一证据法典的思考》江伟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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