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销规范通告
20xx070111
各位营销伙伴:
新版业务代表资料套装(08版)(销售编码:6290)正陆续抵达各商店!
借此机会,公司向广大营销伙伴公告08版套装内《业务准则及业务代表规范》的更新内容,希望各位营销伙伴相互转告、认真学习、严格遵守、洁身自爱,并在今后的工作中肩负起协助公司、正确引导市场的责任,帮助他人牢固树立起稳健经营的理念,科学合理地制订与实现目标,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经营环境。
规范 1-F 申请人/配偶或协助其从事康宝莱业务的人曾为业务代表
如任何申请成为业务代表的人或他们的配偶或其他参与协助其从事康宝莱业务的人,曾为康宝莱业务代表,其申请必须符合一年无活动期,方为有效。
规范 3-F 错误或引人误导的资料
业务代表向公司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不可刻意向康宝莱提供错误的或引人误解的资料或信息。
规范 4-B 退出后再度加入成为业务代表的条件
业务代表的正式退出日以康宝莱接受申请之日起计算,业务代表及其配偶或其他参与业务代表业务的人必须保持一年完全不参与任何康宝莱业务,方可再次申请加入康宝莱成为业务代表。
规范 8-B 产品销售
从康宝莱购得的产品应售于零售顾客、或供业务代表或其家庭成员使用。业务代表可保持合理的存货以支持其日常业务,但零售给顾客的销售额必须达当月订单总额的70%及以上。
规范 9-C 产品宣称
不可在口头或书面上对康宝莱产品作任何医学、治疗或治病方面的宣称,不可就康宝莱产品使用效果作任何口头或书面承诺。如果顾客正接受医生观察, 业务代表应建议顾客在做出任何饮食改变前,先咨询医生的意见。对任何患有心脏、肝脏或肾脏疾病或正接受治疗的顾客,应提醒其在改变饮食习惯前征求医生意见。
规范11-A 提供就业机会当介绍康宝莱业务时,业务代表应当清楚地说明业务代表的主要工作是向最终客户销售康宝莱产品。
不可作任何不正确及失实的宣称。
任何营销人员均无权代表康宝莱公司或以康宝莱名义进行招聘或招募活动。
规范 12-A 商号、商标及标志的使用
在没有康宝莱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可以任何形式使用康宝莱的商标、商品名称、标志或任何复制设计、及与康宝莱有赞助关系的单位、个人名称或图片、形象等。这些均为康宝莱独有,康宝莱会致力保护康宝莱的名称、商标、标签设计及与康宝莱有赞助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之名称、图片和形象,以防未获授权的使用。康宝莱保留在任何时候取消同意对上述各项使用的权利。无论以何种原因收回授权,业务代表应立即停止使用这些商标、商业名称、图标、与康宝莱有赞助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之名称、图片和形象或其任何复制品并应将这些物品交还至康宝莱客户服务部。
商标或标志指康宝莱享有合法专用权的专有名称或符号。例如, “Herbalife” 及“康宝莱”三个字, 均是康宝莱的商标。商标也包括康宝莱产品所用名称,如“康宝莱燃脂美?美纤宝纤维素片”、“康宝莱代乐牌儿童营养口嚼片”及“康宝莱代乐牌儿童营养素粉”等等。
商业名称指康宝莱拥有专用权的营业名称。公司名称如“ 康宝莱国际公司 ”或 “ 康宝莱 ( 中国 ) 保健品有限公司”,均属康宝莱的合法商业名称。
与康宝莱有赞助关系的单位、个人名称包括但不限于“洛杉矶银河队” 。
“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让我们共同携手抵制一切损害康宝莱品牌与形象的违规行为!
康宝莱(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
行销规范部
20xx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