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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燃区的通告

字数:2681字 发布时间:2021-07-09 浏览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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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燃区的通告1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xxx]37号)等要求,经研究,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下列区域为禁燃区:崇川区、港闸区全区域,通州区建成区,x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xxx滨海园区启动区,x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成区。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以及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

三、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及各类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改用期限为:xxx年12月31日前,4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各类炉灶等燃烧设施完成改造;xxx年12月31日前,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各类炉窑等燃烧设施完成改造。

锅炉改造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运行能效限额符合《锅炉运行能效限额及监测技术要求》(DB32/2062-xxx2)规定,取得具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

四、禁燃区内1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烟气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或实现清洁能源替代,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其中,执行火电排放标准的火电、热电企业燃煤机组按照环保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要求,自xxx年7月1日起执行烟尘特别排放限值;其他1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按照江苏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烟尘等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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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仁和区

54 至仁和片区:北部紧邻市东区,南部至先锋村,东至巴斯箐加油站,西至总发。塆庄片区:渡仁西线与营盘山之间的用地,南至中坝公路,南北长约 1700 米,东西宽约 700 米。普达片区:东至迤沙拉大道,南至那召,西至板山箐水库,北靠近南山工业园区。金江片区:东临金沙江,西至成昆高速公路,南到大桥沟,北接市轧钢厂。

二、“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 ”内禁止燃烧原(散)煤、煤焦油、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等高污染燃料。该区域内凡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如锅炉、茶炉、炉窑、炉灶等,应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三、以上“禁燃区 ”区域内现有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一切单位(攀钢集团、攀煤集团矸石电厂、xxx三维发电公司主要生产设施除外)和个人,限期于 xxx 年 12 月 31 日前停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四、各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 “禁燃区 ”内使用高污染燃料进行经营性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办理、审查有关证照。

五、违反本《通告》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责令限期拆除或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六、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严格标准的原则, “禁燃区 ”相关工作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市目标督查办组织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督查考核。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攀府函〔 xxx3〕 54 号)和(攀府函〔 xxx6〕 53 号)同时废止。

xxx市人民政府

xxx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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