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
甲方: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领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宋宁,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乙方: (身份证 )
为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明确公司与项目承包人之间责、权、利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工程内部承包的管理制度规定,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 合同总价款: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元,
(其中: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元,
增值税为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元。
以上合同价款为暂定值,最终以实际结算值为准。
第二条 承包方式
2.1、乙方承包的工程内容为甲方与青工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称发包方)签订的《土建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以下称《施工合同》)所规定的全部内容,包括与《施工合同》有关的投标承诺、技术要求、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承诺、补充协议等与工程有关的权利、义务的全部内容,乙方自愿无条件执行并完成。
乙方参与了《施工合同》、技术要求、保修承诺等所有洽商过程,已了解并完全理解《施工合同》及相关文件的全部内容。
2.2、乙方以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的方式,承担全部工程施工,该工程采取由乙方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由乙方承担因本项目承包经营和施工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各种开支费用等,承担承包风险,并享有承包利润。该工程的所有债权、债务(包括因该工程导致甲方所受到的行政处罚)等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10.1合同通知: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联系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并自发出(邮寄)通知之日起七日,视为对方已经收到;双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变更时,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按原通讯及联系地址发出(邮寄)通知即视为状达。
10.2双方均同意如果约定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实损失,则应当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任何一方均不得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减少、降低违约金。
10.3 双方均同意本合同约定违约金、损失赔偿、违约处罚等约定可以累加适用。
10.4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0.5、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签字页
(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保证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委托代理人(联系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2022年 4月18日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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