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厂房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响水县小尖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承租方)
:盐城振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位于响水县小尖镇全民创业园内标准化厂房新上电子加工项目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厂房位置及面积
甲方提供位于小尖镇全民创业园内
5
号厂房用地四至范围:不超过内置墙,具体见小尖镇全民创业园总平面布置图。
二、租赁期限
1、本合同租期3年。租赁期限为
2022年2月28日起到2025年2月28日止。
2、合同租期期满后,同等条件乙方优先承租。如乙方要求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2个月内向甲方书面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就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金支付
1、5号标准化厂房租金标准为5元/平方米/月。如当年度乙方纳税超50万元,免除当年度租金。乙方在小尖园区新成立的其它关联企业纳税,统计在甲方。
2、每个年度按租期起算,年度租金每个年度结算一次。如纳税达到免交租金要求,免除租金。乙方逾期1个月未支付租金,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厂房,不支付任何赔偿,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四、租赁税费
1、乙方自行承担物业费用,单层租年物业费0.5万元,双层租年物业费1万元。
2、乙方自行承担水、电、网络、通信等接通费用。
3、因生产经营需要投入的地面基础、管线、内部装璜、水电分表、货梯检修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购置的办公设备、桌椅等可移动设备、设施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因装修、改建而添置的不可移动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甲方。
六、附则
1、乙方承租的厂房新上其它工业项目,需取得甲方同意,并取得备案、安评环评等相关手续再生产。如乙方将租赁厂房闲置3个月或另作储存等非生产用途,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不作任何补偿收回发租的厂房。
2、双方约定租赁厂房两侧通道作为双方消防、人行、上下货通道,不得改变其它用途,阻碍正常通行,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和恢复原状责任。
3、双方约定租赁厂房的屋顶使用权不在此租赁协议范围内。甲方另行使用时,乙方须给予方便。
4、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免责条款。在本协议履行中,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有关条款不能履行的,双方不负违约责任。
6、违约金约定。本协议违约方需承担违约金伍万元。
7、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可依法向所在地响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收到乙方支付的租金和保证金款项后生效。
9、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2022年2月28日
附:收款单位名称:响水县小尖镇财政所
开户行:农村商业银行响水县小尖支行
银行账号:320921040121100000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