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秩序,加强往来款项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根据《预算法》《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政府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往来款项是指XX区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与本单位个人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的临时性需要结算的款项。具体包括: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指各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等。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指各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其他应付款等。
第二章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
第三条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不办理无资金来源、无预算或超预算的预付款项业务。
(二)专款专用原则:应收及预付款项一事一借,责任到人,专款专用。
(三)及时清理原则: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及时清理、核销,避免长期挂账。
(四)公务卡优先原则:根据公务卡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除民族边远地区无刷卡条件外,差旅费、日常运行经费等原则上使用公务卡支付,不再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借款程序。
(一)办理借款业务时须填制“借款单”,写明借款金额、事由、预计还款期限、借款人姓名、日期等,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三章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
第九条应付及预收款项业务实行“谁经办、谁审签、谁负责”的原则,并及时进行确认。
第十条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确认。
单位收到应付及预收款项后,单位财务部门暂记入“其他应付款”,单位其他部门根据财务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包括金额、日期、来源和用途等进行确认。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其他部门所提交确认材料,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应付及预收款项的清理。
(一)对于按规定应上缴财政、税务及其他部门的各类款项,应由专人管理,及时足额上缴。
(二)对于能够确认为单位收入的款项,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三)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确认为单位其他收入或上交财政。
第十二条对应付及预收款项确认有误的,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如已支出需要退回的,可从单位其他经费列支退回。
第四章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往来账款发生后,要及时登记入账,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对往来款的时间、金额和事由等应进行及时确认和核准,入账时必须做到业务事项明确、科目运用准确以及账务处理正确。
第十四条加强往来款项核查,对账龄长、余额大或余额虽小但往来频繁及非正常项目要逐笔逐项分析,逐一与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核对,以双方认定一致的金额入账。对有争议的债权债务,一定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明确债权债务关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