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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发言稿

字数:2529字 发布时间:2022-08-24 浏览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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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发言稿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全面胜利。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生动司法实践表明,恶势力作为一种特殊的有组织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严重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严重侵蚀党的执政根基,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演变、发展和壮大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和承接性,必须坚持依法严厉打击。刚刚实施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将恶势力上升为明确的法律概念,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制度保障。人民法院在深刻理解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和实施重大意义的同时,要精准把握法律适用,依法认定和惩处恶势力犯罪。

一、要充分认识将恶势力上升为法律概念的重要意义。

1995年,《政府工作报告》首先提出要打击“流氓恶势力”,恶势力提法由此产生,经数次全国性的“扫(打)黑除恶”斗争,它的概念逐步明确,趋于规范化,一步步从政策概念向广义的法律概念过渡,直至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恶势力才真正成为法律概念,填补了法律空白。

一是我国反有组织犯罪实践经验的系统集成。

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打击有组织犯罪,经过不断总结经验,确立了对黑恶势力打早打小、打准打实的方针政策,逐渐明确恶势力的法律概念。2009年两高一部印发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首次规定了恶势力,并阐明了其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系。2018年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恶势力的认定标准,对依法惩处恶势力作了专章规定。随着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以及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恶势力违法犯罪规定的细化、补充、完善,恶势力已经具有明确的构成要件,满足了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有必要将其上升为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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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有效阻断恶势力向未成年人群体渗透。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办案中,要对教唆、诱骗未成年人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该重判的坚决重判到位,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于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依法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始终保持严惩高压态势。对实施恶势力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符合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条件的,依法依政策从宽处罚,促进未成年人罪犯改过自新,重回人生正轨。

三是加强对恶势力犯罪规律特点和应对策略的研究。

此次反有组织犯罪法提升了惩治恶势力犯罪相关规范的法律效力层级,作为新的法律规范,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法律适用问题。要针对恶势力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反映出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准确研究把握恶势力犯罪的新特征、新形态、新变化、新动向,创新理念思路和方法手段,发现和总结经验做法,指导司法实践。要结合反有组织犯罪各项工作机制,梳理工作难点、堵点问题的成因和对策,对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共性问题及时研究制定解决方案,不断完善工作方法、模式、流程,形成管用有效的常态化制度机制,坚决防止恶势力卷土重来、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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