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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字数:2759字 发布时间:2022-09-21 浏览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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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县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深刻汲取福建泉州“3·7”、山西襄汾“8·29”、江苏苏州“7·12”、湖南长沙“4·29”等房屋倒塌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在我县发生,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认真贯彻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自建房屋安全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认识提升、责任明确、措施落实,隐患消除。

三、整治范围

全县所有城乡自建房屋。

四、整治内容

(一)全面排查自建房屋安全隐患。

聚焦“四无”自建房屋(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自建房屋(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的自建房屋(含内部破坏承重墙等情形)、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屋、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自建房屋等。尤其是重点排查将自建房屋改建改用为酒店、饭店、学校、养老、体育馆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安全隐患,逐一建档造册,实行台账管理。

(二)规范自建房屋改建改装行为。

改造自建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的,以及既有建筑物加装电梯的井道、地基等结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各地将闲置自建房屋等非住宅改造为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法依规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保障改造后的自建房屋符合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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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4.建立台账。县、乡、村三级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三)巩固提升(2023年)

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在摸底排查和集中整治基础上,健全自建房屋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政策,健全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持续动态推动安全隐患房屋改造,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加强跟踪整改,实施闭环管理,有序推动城市更新,建立自建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建立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协调机制或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流程和责任单位,开展集中调度、联合执法,确保各环节工作落到实处。县安委会协同县住建部门牵头成立工作专班,及时了解掌握并定期通报各乡镇、办事处工作进展,组织开展督查检查,研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

(二)借助专家力量。

县住建部门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强化技术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评估鉴定工作。要统筹协调专家技术力量,公布专家、技术人员名库,供各地各部门对接参与排查整治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

县融媒体中心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要积极宣传各地在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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