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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贿选案对照检查材料(共3篇)

字数:2686字 发布时间:2021-09-21 浏览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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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辽宁拉票贿选案

辽宁拉票贿选案

辽宁拉票贿选案辽宁拉票贿选案是指在2011年辽宁省委常委换届选举和2013年辽宁省两会换届辽宁省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第十二届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选举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涉嫌破坏选举犯罪等系列案件。2016年9月13日下午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辽宁省人大选举产生的部分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的报告,确定45名全国人大代表因拉票贿选当选无效。

辽宁拉票案件经过2014年,十八大后中央巡视组首次巡视辽宁以及辽宁随后发布的巡视整改报告中,指出辽宁“干部任用领导打招呼、拉票跑要之风较为突出”,要求省委吸取换届选举工作的教训,坚决查处拉票贿选,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2014年10月,辽宁晒出巡视整改报告中,称“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重点对在2013年1月省人代会选举全国人大代表中违反换届选举工作纪律等问题进行了认真整改自查”。2016年2月,十八届中央巡视首次杀出“回马枪”,首次进行巡视“回头看”的四省之一就有辽宁。辽宁省委在巡视“回头看”整改报告中坦承,“辽宁的政治生态已遭到严重破坏,有些问题积弊较深,彻底扭转仍需时日”。该份报告显示,辽宁的拉票贿选不仅涉及省委、省人大等部分高层领导,还蔓延到省发改委、省法院等部门,及大连、鞍山、朝阳等重要地市。辽宁省委在报告中称,要求省发改委、省法院和大连、鞍山、朝阳等市着力对拉票贿选等问题举一反三,坚决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回头看”巡视组进驻辽宁后,多个地市领导落马。对于辽宁系列贿选案,中央和辽宁已成立专案组调查数月,该省有多名中管干部涉及其中。2016年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主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部分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的报告,依法确定45名拉票贿选的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审议通过了关于成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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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理想信念缺失。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政绩观。个人利益至上,对错误行为立场暧昧、态度摇摆,忘记了一个普通共产党员的做人底线和党性原则。二是践踏法纪红线。纪律和法律始终要利剑高悬,但本案中被查处人员心存侥幸心理,纪律意识和法纪观念淡薄,忘记党纪国法,公开公款贿选,害人害己,最终受到严惩。三是主体责任缺位。如此大面积的贿选事件,和当地主要领导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严重缺失有很大关系。查处负有责任的主要领导,也意味着今后如果为官不为、责任缺位同样要被追责。四是政治生态恶化。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官场“潜规则”当道,封建腐朽思想文化侵蚀和蔓延形成的另类政治生态成为该案件发生的政治土壤。五是干部制度缺陷。由于缺乏正确的用人导向,片面理解必须“票数过半”,导致“以票取人”的现象存在。

反思拉票贿选案,我们得出深刻的警示:党纪国法是高压线、警戒线,任何人都不得触犯。每一个党员,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必须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带头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我们应从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深刻汲取拉票贿选案的教训。全党同志和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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