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调查要点
客户经理应严格审查贴现申请人资格及提供的资料,审查重点如下:
(一)贴现申请人和承兑银行的资信状况;
(二)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交易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票据、合同、税务发票的真实性,交易对手、日期、金额等内容要素的对应关系;
(三)根据票据查询结果调查业务可行性;
(四)本行需要调查的其他要点。
经办客户经理尽职调查完毕,客户经理撰写完整客观的调查报告。
第十条 票据查询与保管
(一)票据查询内容
贴现行在办理贴现时必须进行查询,查询内容包括: 1.银行承兑汇票票面要素是否真实、相符; 2.他行是否已办理查询; 3.是否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
(二)查询方式
1.由贴现行所在地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经办行应指 派专人与贴现申请人一同持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和本行查询(复) 书前往承兑银行实地查询,并取得承兑银行签章确认的查询结果。
2.由非贴现行所在地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经办行应通过本行大额支付系统进行查询核实,并取得承兑行的书面回复。对查复方回
复“有他行查询”应采用传真查询、实地查询等方式进一步核实。
(三)贴现行票据要素审查
贴现行会计人员按照《汉口银行贴现、转贴现会计作业指导书》要求,与客户经理、贴现申请人共同对银行承兑汇票原件票面要素、票据真伪和背书连续性等进行审查,并对票据的真实性负责。
四、业务程序
1.除一般贴现业务需提供的资料外,符合条件的被代理人、代理人按我行规定提供申请资料。
2.被代理人需要办理票据贴现时,应将有关票据正本及相关基础交易材料等我行办理贴现需要的资料提交给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代理其收取票据并将其他相关材料提交给代理人。
3.代理人收到被代理人的相关资料后,填写《代理申请票据贴现业务申请书》,在票据和贴现凭证上注明代理关系(具体背书内容为:“××(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贴现”,票据背面记载的被代理人名称应为全称,并与票据正面记载的被代理人(即收款人)名称完全一致,同时代理人应在票据背书栏加盖其预留于开户行的印鉴,随附被代理人提交的有关票据资料,一并提交我行。
4.银行内部审核票据。
5.银行内部审批后将贴现贷款直接划入被代理人在贴现行开立的、户名与被代理人名称完全一致的账户。
6.如代理人申请办理的是买方付息方式的贴现业务,则我行根据被代理人的直接前手(即商品交易合同的“买方”)事先提交的《票据贴现买方付息承诺函》收取有关贴现利息。
五、业务试办分行
1.重庆、广州、深圳分行按照已经报备了当地银监局和人行的《代理申请票据贴现业务管理办法》办理。
2.天津、上海、福州、武汉、佛山、成都、昆明、北京、南昌、长沙分行按照已经报备了银监会和人总行的《招商银行代理申请票据贴现业务管理办法》办理。
3.其他分行开办此类业务必须取得总行的授权。
票据业务自查报告
财务票据自查报告
贴现自查报告
贴现自查报告(共)
票据年检自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