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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写约稿
柳师傅和妻子是内地某市国有企业职工,前两年,夫妻双双下岗,生活一下子没了着落。
柳师傅上有老下有小,生活的重担压得他喘不过气来。他与妻子商量今后的生计,决定夫妻到某沿海城市打工。
1998年年初,柳师傅携妻子来到某沿海城市。初来乍到,经人介绍,柳师傅租了一处私房,与房主达成协议,租用房主的私房两间,租金每月300元,租期为一年,双方还到房管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
他们夫妻都在一家电器厂上班,希望以后能多挣点钱。可是没过几个月,电器厂以效益不好为由,裁减了部分员工,柳师傅的妻子被裁了下来,只好回老家。
妻子走后,柳师傅觉得自己一个人住两间房太浪费,而租期又没到,于是将其中一间以每月两百元的价格租给了同厂的同乡。一来节省开支,二来也有个伴儿。
本案中的柳师傅未经房主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如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
房屋承租人在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权时,应当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转租房屋是承租人对承租房屋的一种处分行为,而承租人对房屋没有处分权,所以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否则就侵犯了出租人的权益,其转租行为也是无效的。第三人租房前也应当了解房屋的具体情况,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