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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制定

字数:2596字 发布时间:2021-04-06 浏览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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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xx〕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xx〕1号),加强对省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扶持力度,鼓励创投机构和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资金投向孵化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支持金融机构为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对孵化器内创业投资失败项目和对在孵企业首贷出现坏账项目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财政专项资金。各地级以上市相应设立市级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联动支持孵化器内在孵企业融资发展。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投资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机构。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是指企业的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内的以下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拥有自主科技成果(含专利、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等)的企业。

第五条 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偿金的创业投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广东省范围内注册登记和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二)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机构总资产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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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信贷风险补偿以后,获得风险补偿的金融机构仍应追偿债务,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后,剩余部分按原比例回补风险补偿资金和金融机构所承担的损失。负责执行债务追偿的金融机构应定期向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或其他指定管理部门)报告债务追偿的进展情况(追偿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行政部门、省级科技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骗取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省级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与创业投资机构串通骗取风险补偿资金或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补偿资金损失的企业,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给予限期搬离孵化器等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 在申请风险补偿资金过程中,政府行政部门、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串通作弊造成风险补偿资金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级财政行政部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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