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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

字数:2755字 发布时间:2021-07-11 浏览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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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铁路机车车辆行政许可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定了《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机车车辆行政许可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铁路机车车辆,是指直接承担铁路公共运输和检测试验任务的铁路机车、动车组、客车、货车等移动设备,以及在铁路上运行并承担施工、维修、救援等作业的铁路轨道车、救援起重机、铺轨机和架桥机(组)车辆、接触网作业车和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需办理许可的铁路机车车辆目录(附件1)由国家铁路局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三条 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分别向国家铁路局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

设计新型铁路机车车辆,设计企业应当取得型号合格证;已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制造企业在投入批量制造之前,应当取得制造许可证;承担铁路机车车辆整机性能恢复性修理(即“大修”)的维修企业在维修样车投入运营前,应当取得维修许可证;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在该产品投入运营前,国内进口企业应当取得进口许可证。

第四条 铁路机车车辆的设计、制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投入使用的铁路机车车辆符合安全运营要求。

第二章 取证条件

第五条 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发展政策及铁路装备现代化的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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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被许可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国家铁路局及其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存在违法行为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相关定义如下:

(一)型式试验指按照标准和技术条件对整车及关键零部件所做的基本参数、结构和性能等检验;

(二)例行试验指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的常规检测试验;

(三)运用考核包括运行考核、作业考核,指样车按照实际运行和作业要求通过规定里程或者时间、负荷率所进行的考核;

(四)解体检查指样车达到运用考核规定里程或者时间、负荷率后,对样车进行分解检查,并进行测试评定;

(五)技术评价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产品的技术、质量水平和实用价值所进行的技术评审或者成果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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