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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案)

字数:2676字 发布时间:2021-09-18 浏览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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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的风险,重新修订了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下面是《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案)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的风险,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交易所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 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客户和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结算机构

第六条 结算机构是指交易所内设置的结算部门。结算机构负责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七条 结算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控制结算风险;

(二)登录和编制会员的结算帐表;

(三)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

(四)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五)处理会员交易中的帐款纠纷;

(六)办理交割结算业务;

(七)按规定管理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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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用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二)暂停开仓交易;

(三)按规定强行平仓,直至用平仓后释放的保证金能够履约为止;

(四)将交存的有价证券变现,用变现所得履约赔偿。

第七十九八十条 如采取前条措施后会员仍欠资金,交易所将按以下步骤履约赔偿:

(一)取消会员资格,用该会员的会员资格费抵偿;

(二)经理事会批准,动用风险准备金进行履约赔偿;

(三)动用交易所的自有资产进行履约赔偿;

(四)通过法律程序继续对该会员追偿。

第八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是指由交易所设立,用于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的资金。

第八十一二条 风险准备金的来源:

(一)交易所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含向会员优惠减收部分)20%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

(二)符合国家财政政策规定的其他收入。

当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交易所注册资本10倍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不再提取。

第八十二三条 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十三四条 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应当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报告中国证监会后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四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六条 有关连续交易的结算,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细则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八十七八条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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