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库[20xx]8号
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务卡制度体系,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选择江苏省和深圳市作为试点地区。现将《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的意义
我国自20xx年开始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有效解决了预算单位大量提取和使用现金行为难以有效监管问题。目前公务卡制度已成为规范公务消费支出、打造“阳光财政”的一项基础性财政财务管理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基于个人信用且授信额度有限的个人公务卡已不能完全满足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有必要探索推出由单位作为承债主体并能满足大额支付需要的单位公务卡。建立单位公务卡制度,是对现行公务卡制度的丰富和完善,也是深化公务卡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试点地区要充分认识开展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扎实有序做好试点准备工作
试点地区应制定试点工作的时间表,按计划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包括确定试点单位、确定发卡银行、确定卡样、制定单位公务卡服务协议、组织办卡、指导试点单位制定内部管理细则、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完善有关财务报销制度、进行政策宣传培训等。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试点地区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性,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确保20xx年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单位公务卡监督管理和业务数据统计工作。
第十九条 发卡银行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动向中国银联申请单位公务卡专用卡BIN,确保单位公务卡与个人公务卡的卡BIN分离管理。
(二)按照本办法规定及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单位公务卡服务协议,为单位及持卡人提供办卡、使用、挂失、注销、资金信息反馈等方面的服务。
(三)按照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要求,加强与单位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反馈动态监控所需信息,并确保信息传送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四)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有关单位公务卡业务的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
(五)加强对员工的公务卡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公务卡服务水平。积极扩大线下、线上商户范围,不断改善公务卡受理环境。
第二十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单位公务卡BIN的分配管理和发卡银行卡面设计的审核。
(二)确保转接清算系统的平稳运行。
(三)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有关单位公务卡业务的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
(四)配合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卡银行开展单位公务卡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持有单位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
(二)严格执行单位公务卡有关使用规定,规范用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
(三)按照单位有关内部管理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单位公务卡报销业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