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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6月1日实施

字数:2685字 发布时间:2021-04-04 浏览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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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6月1日实施的辽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设定最低消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费用的,处五千元罚款。下面是《辽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辽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6月1日实施

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从今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汽车行业、餐饮业、美容美发业经营者细化了义务,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指定婚庆公司将受罚

在汽车行业方面,条例规定,汽车销售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使用其配套产品和相关服务。汽车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限制、指定保险公司和强制购买保险险种。汽车金融服务收费项目应当事先明示,不得在已签定的合同外收取金融服务费、贷款手续费等项目。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维修项目、材质规格、收费标准、质量保质期等事项,不得擅自变更约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配件产品。擅自增加维修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增加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针对餐饮业中的餐位费、开瓶费、承办婚宴等比较有争议的方面,条例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在显著位置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餐饮业经营者承办婚宴等活动时,不得限定消费者接受指定的婚庆公司或者提供其他服务公司的服务。

关于美容美发业,条例规定,美容美发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或者商品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售后服务等,应当与事先约定相一致,并告知消费者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信息。因经营者的责任达不到约定服务效果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免费重作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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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意调整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的,处一万元罚款;

(二)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非法用途的,处三万元罚款。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将违法经营者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消费者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拒绝受理或者对消费者的投诉拖延不处理的;

(二)在处理投诉中与经营者串通故意刁难消费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

(三)发现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未及时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四)包庇、放纵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20xx年5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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