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许可证自查报告
【篇1:烟草行业自查自纠报告】
烟草行业自查自纠报告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颁布实施以来,我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对照《廉政准则》涵盖的“八个禁止”“52不准”的规定要求,全面总结《廉政准则》学习贯彻情况,深入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廉政准则》学习贯彻情况
今年以来,我坚持“以学习促提升、以自查促整改、以实践求实效”的原则,深入学习领会精神实质,自觉把“八个禁止”“52个不准”要求融入到具体工作实践,严以律己,忠诚履职,个人执行《廉政准则》总体良好。
一是坚持“知”与“行”结合。逐项逐条学习《廉政准则》,全面、准确、深入领会其精神实质,将形成的理念用于实践,做到知行合一。在学习中对照检查“八个禁止”和“52个不准”执行情况,主动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自觉践行廉洁从政,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真正做一个为民、务实、清廉的党员领导干部。
二是坚持“自律”与“他律”结合。严格按照《廉政准则》要求和规定,进一步规范自身从政行为,时时提醒自己,处处要求自己,严格要求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带动他们自觉遵守《廉政准则》。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组织、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实施的监督。
三是坚持“尽心”与“尽职”结合。自觉用科学发展观武装自己,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走社会主义道路信念不动摇;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坚持清正廉洁,树立良好作风,创新发展思维,在本职岗位上争创一流业绩。勤于思考,从普遍性问题中发现和找到规律性的东西,总结和提炼经验性做法,用以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前进中的难题、工作中的症结。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有关烟草专卖许可证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按照《烟草专卖法》和《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无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10%以上20%以二罚款。
第三十六条 持有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8 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使用过期、失效许可证或转让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年检、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经办人和批准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和签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1993年发布的〈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国烟专〔1993〕第2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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