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农再贷款发放
发布时间: 2011-10-25 发布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东阳市支行
支农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发放的贷款。支农再贷款利率执行总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和计息办法。
1、服务对象
支农再贷款仅限于辖区内农村信用联社或农村合作银行。
2、办事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204号)
(2)关于修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上海银发[2002]474号)
3、办事条件
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1)具有法人资格的;
(2)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存款准备金账户;
(3)已采取措施多方筹集支农资金,仍难以满足发放农户贷款的合理需要;
(4)上年度利用自筹资金发放的新增贷款中农户贷款比例应不低于40%;
(5)已借用再贷款的用途符合本办法规定,且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再贷款本息;
(6)内部管理健全,能维持存款的正常支付;
(7)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4、提交材料
(1)支农再贷款申请书及资金营运情况和支农再贷款资金用途的说明;
(2)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每个年度提供一次);
(3)对经办支农再贷款人员的授权书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授权期限内提供一次);
(4)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贷款发放手续不完善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检查中发现,个别信用社发放支农款时手续不规范。
如借款合同中还款计划没有正常登记,缺乏对贷户的还款约束;调查报告流于形式;借款用途与调查报告用途不符;借据与合同要素不全等。
整改情况:今后,联社将进一步严格贷款手续,要求各信用社无论贷款金额大小,必须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记载借款人的还款计划及结息方式,确保贷款发放手续的完整有效。同时,对贷款借据要素填写不齐全的信用社,要求查明原因,并在12月底前整改纠正完毕;对没有写出真实、详细调查报告,缺少有关贷款资料的信用社,要求信贷员及时补充信贷资料,做好贷后检查,把贷款风险降至最低。今后,若再发现调查报告不真实、贷款手续不完善等现象,联社将对信贷“四岗”人员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
支农再贷款因为额度较小,发放面积较大,点多面广,工作量较大,因而信用社管理工作出现顾此失彼。下一步,我联社将认真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严格操作程序,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搞好业务指导,引导信用社积极调整信贷投向,大力支持农户以种、养、加工业为主的合理资金需求,进一步转变经营观念,完善服务手段,积极在辖内开展信用创建工作,管好,用好,用活支农再贷款,使支农资金真正惠及到广大农户,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支农再贷款管理情况自查报告(共6篇)
再贷款自查报告(共8篇)
银行贷款自查报告
冒名贷款自查报告
表外贷款自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