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03 年 5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和《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 提案办理工作要符合以下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提案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协提案,认真做好办理工作。要把提案办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指派专人分管。对提案办理工作要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要注意提高提案办理人员素质,完善办理工作制度,规范程序,明确 责任,不断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2)保证质量,讲求实效。提案所提建议有条件解决或采纳的,承办单位要明确釆纳的内容和方式以及解决的措施,并尽可能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对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订出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提案人;目前确实不具备条件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向提案人说明情由,解释清楚。
(3)分出层次,突出重点。政协组织要在与承办单位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出重点提案,采用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 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承办单位要在综合分析提案的基础上确定本部门的重点提案。重点提案的办理,要有专人负,有部门要负责人念与,有阶段性理成果,在年度办理工作总结中有所反应。重点提案的确定,要结合地区的工作重点、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 找准适于政协发挥作用宜于改进党政部门工作的切入点。
(6)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联系。提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通过电话、走访座谈、调研等方式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和联系,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7)做好办理工作总结。承办单位应在提案移交之日起 4 个月内完成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书面总结,以便提案委会起草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确定提案工报告附件时参考。
(8)推荐优秀提案。承办单位在办复提案的同时,要做好当年优秀提案的推荐工作。优秀提案推荐表随同办理工作总结一并送县政协提案经济法制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