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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思考论文

字数:2464字 发布时间:2023-03-01 浏览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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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透过孙志刚事件来看违宪审查

2003年3月17日晚,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在天河区黄村大街被执行统一清查任务的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带回询问,随后被错误作为“三无”人员送至天河区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转送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18日晚,孙志刚称有病被送往广州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20日凌晨,孙志刚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致使孙志刚于3月20日上午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许志永、藤彪、俞江3位法学博士以普通公民的身份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现行收容审查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6月,这一法规被国务院废除。以上是孙志刚案件的简单介绍,在该案中,民警依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行使了限制人身自由权,最终酿成悲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只有法律才有权作出关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其作出的限制公民人身权的规定便明显与宪法相抵触了。一个违宪的法规存续了那么长的时间,这从侧面透视出我国在违宪审查上存在审查不够、不全面等缺陷。

所谓违宪审查,是指为保障宪法实施,由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主要是立法活动)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加以纠正或制裁的专门活动。违宪审查主要包括以下要点:1.违宪审查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宪法实施。2.违宪审查的主体是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的国家机关。3.违宪审查的客体是执行或适用宪法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4.违宪审查的内容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或活动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包括审查各类法律法规以及特定个人所实施的行为的合宪性,裁决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选举争议、公民宪法权利案件等。5.违宪审查的程序是由宪法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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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胡锦光.立法法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及不足[J].河南省政法管理学院报,2005(5):89.

[2]李春晖.试论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必要性[J].内蒙古师范大学报学报,2006,35(2):46.

[1]陈云生.宪法监督司法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56—158.

[2]于浩成:天津南开大学法学所名誉所长、教授,首钢中国法律与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

[3]何光辉:现任武汉大学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主要著作有《比较宪法》等.

[4]王克稳: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行政法,兼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律师.

[5]王克稳.建立我国宪法法院制度的理论思考[J].江海学刊,1989,2.

[6]王磊: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1]王才松:东北师范大学法学教授,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干事,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法律咨询专家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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